“无理由退货”不能“无底线”
2024-12-22 21:27:08

网购电子产品使用后申请退货退款,无理演出服用完后申请退货退款,由退化妆品、底线食品打开使用后申请退货退款……近日,无理媒体调查采访发现,由退有一些消费者网购后频繁退货退款,底线网上甚至有如何利用“规则”在退货退款上薅商家“羊毛”的无理交流帖和教程。(据6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由退立法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在网购过程中,底线消费者由于无法接触到实物,无理只能通过商家的由退图片、文字及评价等信息来选购商品。底线为了解决商品信息不对等的无理问题,法律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由退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底线商品不满意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退货且无需理由。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一方面大大激发消费者购物热情,也使消费者权益进一步提升,促进了消费;另一方面,也对商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品需要从各方面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从而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近年来,无理由退货机制从线上延伸到线下。江苏省于今年3月23日发布了全国首个线下无理由退货省级标准《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江浙沪皖等地联合推出了异地退换货等举措,从供给端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了消费的便利性。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建立在诚信平等的基础上的,买卖双方需要各自履行自我约束的民事信任。任何一方不应该利用他方信任而任意破坏规则。经营者不能巧立名目设置陷阱,妨碍、阻止消费者退货。消费者也不能在使用或者损害商品后,利用“无理由退货”实现“非购买”“非租用”的无偿使用目的。“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不能被滥用。

前两年,曾有个别消费者为旅游而购买大批服装,在旅行拍照后,以不喜欢为借口,要求退货。这种行为并非正常消费行为,是否能适用“无理由退货”值得探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几种“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除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等,还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服装、鞋帽等商品的“完好”具体判定标准为: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受污、受损。在媒体报道中,如果退货服装“有汗渍”,明显影响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诚实信用是《民法典》中的“帝王原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压舱石”,没有了诚实信用,人人都是受害者。如果消费者因为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滥用权利,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功能玩坏了,打破买卖双方的交易平衡,损害的不仅是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消费市场秩序,损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关系,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消费者应当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可抱着占便宜的心理触碰法律红线,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为杜绝此类现象,让“无理由退货”制度兼顾双方利益。电商平台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准确核定消费的合理性以及退货人的消费信誉,制定更规范有效的售后规则建立更健全的交易秩序。对于发现账户存在频繁、恶意、大量的退款情况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法律概念和实操边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合力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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